2023嘉兴南湖区人才公寓申请指南

导语 嘉兴是南湖区人才公寓怎么申请?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申请适用哪些对象?详细内容见下文。

  经小编电话咨询,南湖区人才公寓位于庆丰路494号,申请人才公寓需线下办理,请带好相关材料及证明。

  南湖区人才公寓办理咨询电话:0573—82643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南湖区人才公寓作为人才的周转住房,其主要功能是为从嘉兴市外引进的在南湖区企业工作,且在嘉兴市区暂无住房的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及历届生和其他科技人才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条 南湖区财政局、南湖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南湖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南湖区人才公寓入住对象的申请、条件认定、审批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南湖新区管委会委托物业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资产管理、与单位或个人租住人才公寓协议的签订、入住手续办理、租金收取和支付等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才公寓的安全保卫、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及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租住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租住人才公寓:

  (一)从嘉兴市外引进(含本市高校市外生源)到南湖区企业工作;

  (二)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三)在嘉兴市区无住房。

  第五条 从嘉兴市外引进到南湖区企业工作,且居住条件确实有困难(指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或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人均低于10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房源有余的情况下,也可租住人才公寓(已享受政府购房或租房补贴相关待遇的除外)。

  (一)近三年内引进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历届毕业生;

  (二)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在某领域有突出贡献(指获得市地级二等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重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四)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地(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

  (五)在南湖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或引进大院名校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六)来南湖区工作,或投资、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人才;

  (七)在南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八)经批准的其他特殊人才。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个人承租的,承租人凭以下材料向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一)《南湖区人才公寓个人租住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毕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彩色一寸近照二张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三)其他各类人才按照第五条要求,提供全日制学历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彩色一寸近照二张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单位承租的,承租人凭以下材料向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南湖人才公寓单位租住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租住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经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后,物业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及登记顺序统筹安排,承租人凭完整的申请材料办理入住手续,并与承租人或租住单位签订租住协议。

  第十条 租住人或租住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后,由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一条 为实现房源周转,连续租住期原则上最长为三年。如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须由租住人提出申请,经审定后再行续签。

  第四章 租住标准和租金标准

  第十二条 租金定价结合入住毕业生的经济状况和人才公寓运作成本两方面因素,并按低于南湖区市场价格的原则核定基准价。租金基准价原则上两年一定,分档计算,由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场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并公示。

  第十三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应届毕业生的租金标准,第一年给予当年基准价20%以内的优惠,第二年给予当年基准价10%以内的优惠,第三年按当年基准价确定。

  第十四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历届毕业生和其他各类人才的租金标准,第一年按当年基准价确定,第二年按高于基准价10%确定,第三年按高于基准价20%确定。

  第十五条 租住人员须按有关租住协议及时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南湖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南湖区本级重新就业的;

  (三)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改变住房用途、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不配合日常查房及询查工作的;

  (五)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与租赁相关的费用超过五天的;

  (六)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公寓房内配备物品的;

  (七)连续三个月不居住的(特殊原因除外);

  (八)违反租住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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