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其程序办理,提供相应材料后出具。
1.户籍居民在辖区医疗机构正常死亡的,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村(社区)干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及死者生前病历,直接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经治医生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户籍居民在医疗机构外正常死亡的,由村(社区)干部上门核实死亡事实后开具《死亡证明》。由户主(或亲属、抚养人、村(社区)干部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及死者生前病历,前往遗体所在地医疗机构,由相关医生现场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注意:《“亲人身后事”全事项告知书(事先)》需一式两份,收件人签名和医生签名,一份交签收人一份留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