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原件。
3、《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1、机动车所有人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3、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1、各市、县(市)车辆管理所及其延伸服务点:
海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嘉兴市海宁市市区文苑北路431号
0573-87233313
桐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桐乡市梧桐街道茅盾东路172号
0573-88982112
2、嘉兴各区县市车辆报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