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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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兴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发文单位:嘉兴市人民政府

  文  号:嘉政发[2005]93号

  发布日期:2005-12-26

  执行日期:2005-12-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老年人的关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待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意见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离休干部持离休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三)市外(含省外)老年人来嘉兴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凭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二、优待内容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老年人就诊时免收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要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各医疗服务窗口要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优先给予老年人挂号、就诊、划价、缴费、化验、检查、取药、住院等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市本级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困难老年人享受嘉兴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

  (五)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宫(馆)、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科技馆、旅游景点、体育场(馆、中心)和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一律免购门票;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实行优待的场所由当地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其他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标志。候车(船)室及城乡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老年人凭证优先进站、检票、上下车(船)。

  (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县(市、区)政府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当地卫生部门应定期组织上门巡诊,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

  (八)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者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构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的公证,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九)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积极提倡为高龄、空巢、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每年“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要对各项为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检查,逐步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优待证制作、发放和管理

  (十一)《优待证》分红卡和绿卡两种。红卡发放对象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绿卡发放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市本级优待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经费由市和区财政分别承担,各县(市)的经费由县(市)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十二)《优待证》由省老龄办统一定点监制,实行全省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编号、统一定价。各县(市、区)老龄办负责照片、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收集、审核、报送、发放和管理。

  (十三)《优待证》免费向老年人发放,今后各地不再另行发放其他优待证,原优待证使用至新证发放后废止。持绿卡老年人年满70周岁时,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换领红卡。

  (十四)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发放对象应上网或以其他形式进行公布。各地要通过优待政策的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敬老意识,切实把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四、责任

  (十五)对不按本意见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附则

  (十六)各县(市)政府可依据本意见,制定不低于各地现有优待标准的实施办法,两区和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市高龄老人享受优待服务的意见》(嘉政办发[2003]112号)同时停止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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