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新生儿出生登记办理材料
导语 嘉兴市新生儿出生登记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办理条件是什么?下面文章将为你一一解答。
一、申请材料
办理出生登记业务。请前往父亲或母亲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需带好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二)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和一方(落户方)的户口簿,原件各1份。
(三)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除携带以上三项材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育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落户的需提交。
(二)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婴儿出生30日后申报出生登记的需提交。
(三)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父母共同签署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注意:
1.出生5年内申报的,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窗口当场予以办理。
2.出生5年后申报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再由窗口办理。
二、办理条件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大中专院校的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学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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