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出炉

导语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现就我县2017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录取原则,健全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为基本依据,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的多元招生录取机制,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化发展,保障高中段各类教育的协调发展,更好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求。

  二、招生计划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普职比大体相当以及招生规模应与办学条件相适应的原则,根据我县三所普通高中目前所拥有的教育资源情况,2017年全县普通高中面向县内初中招生1710人,其中元济高级中学520人,海盐高级中学830人,海盐第二高级中学360人。在县外就读且符合本县普通高中录取条件的海盐籍学生回盐升学不占以上计划。

  三、招生对象

  1.具有本省户籍、本县学籍和本县户籍、外县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具有本县学籍,在县内初中学校连续就读两年及以上。且要求其法定监护人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在我县境内有合法稳定的就业或合法稳定的住所的随迁子女。

  四、招生方式

  根据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关于普通高中应积极探索多元招生录取方式的改革精神,2017年我县实行定向分配招生、集中统一招生和特长生招生三种方式。取消三限生招生政策,取消中考后重点和普通录取批次,实行同一批次录取。

  1.定向分配招生。继续实行省级重点普通高中不少于50%的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招生办法。以初中毕业人数为主要依据,结合学校的教学质量评价、办学水平评估等要素,确定各初中学校的推荐计划数。计划本县省一级重点高中(元济高级中学和海盐高级中学)共招收675人。(招生录取办法另行制定)

  2.集中统一招生。参加嘉兴市统一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以考试成绩为基本依据,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根据学生志愿,在中考后进行招生录取。

  3.特长生招生。普通高中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和特色,提出招收特长生申请,经县教育局同意后,以不超过学校招生总数5%的比例确定招生计划,依据学生的特长素养测试和中考成绩录取。计划元济高级中学招收10人,海盐高级中学招收40人,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招生计划总数中。(招生录取办法另行制定)

  五、录取办法

  1.体现综合评价。逐步改变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高中招生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在普通高中录取中,既要依据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又要关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第;既要衡量学生发展的现有水平,又要参考学生的成长过程;既要重视学生的总体发展,又要关注学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现。

  2.明确录取依据。录取依据包括学生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学生须参加由县研训中心统一命题的学业测试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中的一次规范性考试,才能被普高录取。考生必须根据本人意愿认真填写《海盐县普通高中学校志愿卡》(志愿卡由县招生办提供),志愿卡一旦上报,不得更改。普高录取时,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初中阶段综合等第必须达C等及以上。

  3.坚持录取原则。录取时,首先对考生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报的学校志愿,被检索的志愿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学校,即向该学校投档,体现“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在录取中如出现因考生录取总分相同而又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则按语、数、外三门学科总分高者列前,如果仍相同,则按语文学科高者列前;如果再相同,并列者共同录取,其名额不占该校招生指标。

  4.严格加分政策。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条件和办法按2017年嘉兴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从2017年起,全市统一取消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等高中招生加分项目,保留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类加分项目和分值。特长生录取时,若遇该特长生同时符合加分政策的,则该生只能享受其中最优惠的政策。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教育局成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监督。教育局相关科室要做好对招生政策的指导、宣传和解释工作,研训中心要加强对初中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研究和指导。各初中学校和高中要成立考试与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招生的组织领导、政策研究、指导宣传、安全管理等工作,确保考试与招生工作安全顺利、公正公平。

  2.完善“阳光招生”运行机制。深入实施高中“阳光招生工程”,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信息。定向分配推荐名额、特长生推荐名额、特长生预录取名额等情况必须公开公示,自觉接受学校、老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各招生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新生报到注册后15日内须将新生名册报教育局普教科备案审核。

  3.严肃招生纪律。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低于本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学生,不允许违规进行招生宣传,定向分配招生和特长生招生的相关政策必须提前向学校和社会公布,结果必须公示。已被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不得再行录取。各初中学校要维护好本县的高中招生秩序,不允许未经教育局同意的外来学校或个人进入校园宣传、散发招生信息,不得私自提供和介绍本校毕业生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学习情况等个人信息和隐私。各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办法和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政策的宣传,共同维护好我县高中招生的良好秩序。各初中学校在9月10日前须将本校初中毕业生在县内外高中段学校的入学情况报县教育局招生办备案。

  4.严格责任追究。各校要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考试、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考试与招生工作零差错、零事故和公开公平公正。为严肃招生纪律,县教育局将全程监督,加强对考试与招生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检查和处罚,一旦发现并查实的,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86027010,86039866。

  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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